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温暖工程”要求,更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鄂民发【2024】126号文件《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部分标准。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农村三、四级精神、智力低保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余7项标准不做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新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补发2024年7-10月补贴。
鄂尔多斯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25 元/人/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非低保)333.33元/人/月;
2.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保)233.33 元/人1月;
3.农村重度一、二级残疾人(非低保)250元/人/月;
4.农村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保)150元/人1月;
5.城镇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非低保)250元/人/月;
6.城镇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150元/人/月;
7.农村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非低保)166.66元/人
/月;
8.农村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125 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