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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鄂尔多斯一人酒后身亡 !家属要求同饮者赔偿58万多元,法院判了…
2023年12月20日 07:23   浏览:85   来源:蒙淘智讯

友情既深,何须饮酒?美酒虽好,切勿贪杯!文明饮酒、适度饮酒,不强迫饮酒、不过度饮酒,朋友们饮酒时应做到自我管控,不可一时兴起而不顾彼此健康与安全,共饮者之间亦当相互提醒,不要劝酒赌酒,以免乐极生悲。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导致人身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也让很多人知道,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但是,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3日中午12时许,周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王某、张某某和肖某某(已故)在乌审旗嘎鲁图镇一马路刘家烩菜馆吃饭喝酒。期间要了两瓶白酒,周某某、马某某、王某、肖某某四人打扑克喝酒,赵某某、张某某未饮酒。14时许酒喝完,饭吃完后,几人离开“刘家烩菜馆”。周某某、马某某、赵某某和肖某某四人去工地收拾东西。收拾完东西后大概16时许,马某某和赵某某回家,周某某和肖某某(已故)又去刘家烩菜馆喝酒,两人要了一瓶白酒,坐了大概1个多小时后酒还未喝完,周某某起身外出,肖某某紧随其后,没走几步肖某某就摔倒了。周某某及刘家烩菜馆老板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按压人中穴。救护车过来后被送往乌审旗人民医院救治,由于病情严重转入榆林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3月25日上午11时许,肖某某救治无效去世。肖某某(已故)家属认为,与肖某某一起喝酒的五被告未尽到同饮者应尽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五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在责任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586621.68元。



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法律不会对正常社会交往过度干预,只有在共同饮酒者存在过错时,才应当对同饮者承担责任。本案中,肖某某因心源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饮酒行为是该死亡发生的诱因之一。赵某某、张某某未喝酒,马某某、王某作为第一场酒局的同饮者,同饮方式为共同游戏饮酒,并不存在强行劝酒、逼迫饮酒、灌酒等行为,也未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因此,被告赵某某、马某某、王某、张某某对肖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周某某明知肖某某中午已饮酒,还和肖某某再次去饮酒,导致肖某某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虽双方在饮酒过程中并未强迫肖某某饮酒,且在肖某某饮酒后摔倒时,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尽到了照顾、看护、及时救助的义务。但因其未完全尽到对肖某某的提醒、劝阻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肖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其对于饮酒后的风险可以事先预知控制和认知,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并有能力防范而未加防范,放任自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周某某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肖某某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的违法性、共同饮酒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要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定是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的大小。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担责?
1、劝酒者存在强迫性劝酒。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的作为义务主要有:一是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发现同饮人出现醉酒、意识不清状态,甚至进行其他危险行为时,要及时进行有效劝阻,通知其亲属,并且妥善保管其贵重物品二是照顾、帮扶义务。对于共同饮酒时发现醉酒人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要给予最大程度的帮扶,及时送医或交由其亲属照顾,尽量避免或者减低侵害风险的发生。

法官后语

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于在聚餐后饮酒后意外死亡的情况,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乌审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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