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区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划分
《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东胜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稠密的区域,经东胜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只品种名录及禁养大型犬标准
(一)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蒙古獒(犬)、藏獒犬、法国狼犬、斗牛獒犬、牛头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提犬、比-2-利时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犬、多伯曼犬、阿根廷犬、可蒙犬、马士提夫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比利牛斯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沙克犬以及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二)禁养大型犬标准禁止居民饲养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60 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90 厘米以上的犬只。
三、《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禁养犬只的相关管理规定
《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范围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九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即12 月1 日之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养犬人应按照《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禁养犬只转让、赠与他人、送至犬只收容中心寄养或送至一般管理区内饲养。
12 月 1 日之后,按照《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或者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处 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平安东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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