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葛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葛某在庭审中悔恨不已,自愿认罪认罚。
葛某因生活琐事对薛某怀恨在心。202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葛某将玉米叶等易燃物塞入薛某的收割机下点燃,造成收割机底部油管和线路被烧坏;2022年1月10日23时许,葛某使用柴油和打火机将薛某库房点燃,导致库房内存放的农田灌溉管道以及电动车、打药机等多种物品被全部烧毁;2023年3月8日22时许,葛某使用汽油和打火机将薛某停放在院外大门前的一辆银灰色五菱荣光客货车点燃,致使客货车车头被完全烧毁。
法院认为,葛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赔偿薛某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决定给予葛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即构成犯罪。放火行为一旦完成,后果难以预料,行为人自己更加无法控制。本案中,葛某为泄私愤,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不仅没有解决问题,更触碰了法律底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联系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