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侦大队认真梳理在逃人员信息,从严、从实、从细做好抓逃工作,民警主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耐心引导、积极交流、真情劝解,成功规劝四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追逃工作再添战果。
案件1
2022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李某、安某某在向内蒙古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送粉煤的过程中,私自将48.52吨的优质粉煤偷换成了劣质粉煤,给准格尔旗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42309元的损失。李某、安某某畏罪潜逃,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办案民警主动与其联系进行服教育,2023年1月1日二人投案自首。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安某某已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2
2011年3月份,侯某某、苏某某将某铁路清筛及抬道工程转包给吕某某和赵某某。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在侯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一张30万元的借款条系伪造。侯某某被列为在逃人员,后经办案民警积极规劝教育,侯某某最终于2023年1月3日主动投案自首。
目前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已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3
2022年12月22日,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侦大队智慧侦查中心在研判过程中发现一名历年在逃人员在准旗有活动轨迹。该名在逃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经过旗公安局刑侦大队智慧侦查民警深入研判,运用多种侦查手段确定杨某某的落脚点,通过多次规劝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最终于2023年1月3日到沙圪堵第二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移交手续正在办理中。
相关法律
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来源:准格尔公安